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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次充好4座加油站被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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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

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消息

林甸县东兴加油站

林甸县鹤乡加油站

林甸县兴达加油站

大庆市胜利服务区加油加气有限公司

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行*相对人名称:林甸县东兴加油站

违法事实:林甸县东兴加油站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处罚内容:本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以不合格的冒充合格产品的0#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00元;2.罚款.00元。两项处罚合计:元,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林甸县农商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行*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甸县人民*府或者大庆市人民*府申请行*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申请行*复议或提起行*诉讼期间,行*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相对人名称:林甸县鹤乡加油站

违法事实:林甸县鹤乡加油站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处罚内容:本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以不合格的冒充合格产品的0#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元;2.罚款.09元。两项处罚合计:.27元,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林甸县农商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行*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甸县人民*府或者大庆市人民*府申请行*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申请行*复议或提起行*诉讼期间,行*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相对人名称:林甸县兴达加油站

违法事实:林甸县兴达加油站涉嫌在经营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处罚内容: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00元;2.罚款.00元。两项处罚合计:.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林甸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不服本行*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庆市人民*府或林甸县人民*府申请行*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申请行*复议或提起行*诉讼期间,行*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相对人名称:大庆市胜利服务区加油加气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大庆市胜利服务区加油加气有限公司在经营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处罚内容: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从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2元;2.罚款.96元。两项处罚合计:.88元,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林甸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不服本行*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甸县人民*府申请行*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申请行*复议或提起行*诉讼期间,行*处罚不停止执行。

来源:大庆晚报综合信用中国(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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