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甸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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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整个区域范围都是禁猎区,切莫以身试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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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是违法的,但是林甸县有一名男子却知法犯法,因为嘴馋去捕猎野鸡,结果“偷鸡”不成,还被判拘役两个月。

大刚(化名),林甸县人,听闻立新村附近耕地内有不少野鸡,于是便动了歪心思。

“野鸡炖汤,味道一定很鲜美,如果能抓到两只,就可以好好美餐一顿了。”有了这个想法后,大刚开始着手准备工具。几天后的一个晚上,大刚带着事先准备好的扣网、探照灯,驾驶四轮车来到了林甸县宏伟乡立新村附近的耕地。几个小时后,大刚就捕猎到了四只野鸡。

“还好有收获,算是没白挨冻。”大刚看着四只野鸡,嘴角上扬,准备打道回府,可接下来,让他没想到的事发生了。

当晚,林甸县公安局宏伟乡派出所民警正好在立新村附近巡逻,发现地里有强光,便停下来查看。大刚也看到了警察,知道自己抓野鸡违法,于是赶紧找了个地方把野鸡和工具藏了起来,但很快就被民警发现,并依法扣押了他非法狩猎所用的扣网、探照灯及捕猎到的四只野鸡。

经鉴定,大刚捕猎到的四只野鸡均为鸡形目雉科雉鸡,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同时,大刚还有犯罪前科,年11月,林甸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大刚提起公诉。

为进一步加大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的惩戒力度,威慑野生动物非法狩猎行为,11月19日,林甸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猎捕野生雉鸡的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大刚违反了法律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悔过,依法判处拘役两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大刚表示服判。

林甸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何明光表示,我市整个区域范围都是禁猎区,全年都是禁猎期,被告人使用的探照灯、扣网,都是禁止使用的工具,所以被告人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了禁止的捕猎方法和工具进行狩猎,构成了非法狩猎罪,希望这起案件能够引起重视。

在此,何庭长也建议大家都能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和野生动物和谐相处,切莫以身试法。

来源:大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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