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甸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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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吃鸽子可能面临近十年徒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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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日报

宰杀、拔毛,

调料都备好了,

即将下锅的鸽子却吃不到了……

近日,

一名男子酒后嘴馋偷吃鸽子,

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只因偷吃的鸽子太值钱。

年8月1日,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安局林甸县局接到群众报警称,自家养的17只信鸽被人偷走。而这些鸽子都是用来参加比赛的信鸽,每只价值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经侦查,民警快速锁定林甸县居民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当天下午,民警在李某家中将其捉拿归案,并当场查获已宰杀信鸽4只。经讯问,李某如实交代自己因酒后嘴馋偷窃张先生家4只鸽子并不慎放走13只信鸽的犯罪事实。当李某知道该案总案值达十多万元时,彻底傻了眼,连呼:“早知道鸽子这么值钱,我再馋也不会拿!”目前,李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偷了以为不值钱的东西,

会影响追究其法律责任吗?

李某不知道信鸽的实际价值,以为只是普通的肉鸽,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属于法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这起案件中李某对于信鸽的实际价值的认识错误,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认定。因此,即便李某存在对信鸽的实际价值的认识错误,只要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偷窃4只信鸽,

不慎放走13只信鸽,

对于飞走的鸽子,

是否也要承担失主损失?

李某应当承担失主损失,不慎放走的13只鸽子,是因其盗窃行为所致,13只鸽子的丢失与其盗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对失主已构成民事侵权,故应承担失主损失。

偷窃总案值达十多万元,

可能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若总案值达十多万元,李某偷4只鸽子的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不慎放走的13只鸽子的行为,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关于这起案件涉及的17只信鸽的价值,最终还需以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影响信鸽价值鉴定结果的因素通常包括血统、历史比赛成绩等),该价值的高低,将影响这起案件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盗窃涉案金额达到量刑起点元的,则为数额较大;盗窃涉案金额达到5万元,未达到35万元的,则为数额巨大。

结合这起案件,对于李某偷4只鸽子的行为,仅从案涉信鸽的价值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若案涉信鸽鉴定后价值未达元量刑起点的,将不予追诉其刑事责任;若超过元起刑点,未达5万元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信鸽价值鉴定后达到5万元数额巨大标准的,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李某不慎放走的13只鸽子的行为,其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仅从案涉信鸽的价值考虑,若信鸽最终的鉴定价值,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起刑点,则将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感谢《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霄对本文提供的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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